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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取证能力的思考--购置发票检验器

 
作者:hengli   发布时间:2008-09-28

时间:2008年09月28日   来源: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在我国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规范和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在迅速增强和提高。由于税务稽查处罚力度逐年加大;及大量个体、私营、股份制企业的迅猛发展,企业效益与个人自身利益越来越直接的情况下,涉税违法分子偷、骗税的反稽查手段也越来越狡猾、隐蔽(包括销毁证据)。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证据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行政执法机关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国税总局相关规定,省局制定的《关于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规定的意见》中,强调了对行使税务稽查权的过错责任追究,给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本文主要从税务稽查的检查环节角度出发,对税务稽查执法机关在税务案件检查环节中取证能力进行分析和浅议(本文所沦述的证据主要指违法证据,不包括行政处罚所依仗的法律证据)。

一、税务稽查取证能力现状

    我国现有税务稽查机构的内部分工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工作环节,而检查环节是整个稽查的核心环节,也是查案收集证据的关键阶段。税务稽查的实质就是收集涉税违法证据,并依据定案进行税务处罚的执法活动。税务稽查取证能力现状:

(一)稽查队伍人员素质现状。1、我国税务稽查机构成立至今刚好才十年,是一支年轻的队伍,成绩大,但经验不多。2、税务稽查人员未进过专业培训。到目前为止在全国范围内无一所专职的税务稽查培训专业学校,就是现有的税务学校也只教税务管理,无能力可教深层次的稽查专业知识,如:如何询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判断、推理、犯罪心理学等取证办案专业知识。现有的税务稽查人员都是从原税务人员土生土长派生和逐年稽查实践形成的,未经过专业学校学习或轮训。3、稽查队伍人员未相对稳定。就是这些土生土长的稽查人员,也因岗位轮换等因素在逐年减少。个别甚至换成了不具备稽查政治、业务素质的人员。如不敬业爱岗,吃不了苦、受不了累;不肯主动地学习税收财务法规和稽查知识;在办案中不能积极动脑筋,查找线索,想方设法收集证据,做好高质量的询问笔录和稽查报告,加快办案进度。稽查人员面对的是各种复杂的人员和案件,没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是找不到证据、办不好高质量的案件。

(二)税务稽查人员“赤手空拳”同涉税违法分子作交量。国家刘稽查装备投入少,重发票管理和对企业的面上管理,轻稽查。这从对金税工程的投入的人力、财力,看现在稽查办案的必备装备和办案条件。如发票检验器、摄像机、录音机、询问室至今未能配备,而连办案用的车辆等也未能得到有效保障。问题:1、在稽查时到纳税人实地,如发现有产品、商品实物,但财务账证资料上无记载和无销售行为的,稽查人员无法对无账证的实物进行有效取证。2、在稽查现场,若碰到被查人方人多而抢夺和销毁证据,办案人员也无可奈何。就是被打了,也只能一请援兵二“撤退”。3、工作环境未按稽查工作的特殊性设置。如现在六人一间的办公室,又无询问室。对被查人询问时既无威严感、约束感:还需为不影响其他稽查组办案,和防止其他被查人相互“学习反询问能力”;不得不采用低声“谈心式询问”,其取证效果如何可想而知。

(三)执法环境上的差异。如在某地区同时发生了一只刑事案件和一只税务案件,后者涉及金额、损失远大于前者,但从目前现状看,破案条件前者优于后者:1、人们对前者关注和重视程度远远大于后者,这包括政府、新闻媒体和人们议论、监督,刘前者破案支持多,说情干扰少。2、破案投入的人力财力前者大于后者,前者甚至会惊动中央、省级的专家参与破案。3、各破案后的表彰、奖励和宣传力度前者又大于后者。上述主要原因从涉案主体上分析:l、一般讲后者作案人的各方面素质要高于前者作案人,增加了取证难度。2、前者作案人身后无背景,无财无势可穷追猛打,为其说情风险大。后者作案人有财有势有背景,关系网复杂,为其说情风险小有效益,个别的甚至为其出谋划策销毁证据;给破案设障出难。3、前者损失人是企业,有直接损益人,损失人为自己利益在“案前人后”助威呐喊。后者损失人是国家,是个概念,无为其加力助威的直接损益人等等。上述差异对办案人员和被查人都具有一定的压力和影响。当然,破案成败最终主要靠办案人员的责任心、业务素质及上级的支持程度。税务案件多,但真正在新闻媒体上曝光、舆沦监督的极少,由此也说明税务稽查宣传上的欠缺。

(四)现有的公安税务联络室未发挥其应有作用。公安税务联络室长期无人在位,客观上现在其它经济案件多公安经济侦查人员少。但就是有了较有价值的线索或已初步突破的案件也不愿提前介入,延误了最佳取证时机。极大多数案件都由稽查办案人员一查到底无人支援,不管成效如何,责任由稽查办案人员承担。客观上导致了许多有价值的涉税案件检查,只使用了税务稽查有限的权力。制约了取证的及时性、有效性和证据质量的高标准及涉税案件的查深、查透。

(五)涉税违法分子作案和反稽查招术的提高。涉税违法人员一般都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较高智商,懂得税收和财会法规;并具有一定反稽查手段,在进行违法活动时,就采用了隐蔽的手段和准备了“退路”。大量的账外销售、现金交易、“无发票销售链”这已是有日共睹,众所周知。如:1、提前销毁各种涉税违法证据。有的甚至怕稽查时在税收、会计账、证资料中找到相关证据或线索,销毁了以往年度的这些账、证资料。并谎称已遗失,使稽查时无账、证资料可查,反正最高只有1万元的罚款。2、学法了解了税务稽查权的有限性后,将涉税违法证据隐藏在家中居室,使稽查人员无可奈何。3、串供。偷、骗税案的证据,一般都在购销双方手中,他们大多数是有共同利益和同时违法。在作案时对无法销毁的书证资料(如虚开的发票、出口骗税的票证等),已做好了的串供等反稽查手段。如极大部分发票协查案为正常;或一方有问题另一方为善意取得,而出口骗税案取证更难。4、翻供。初查询问时承认了违法事实,但过了几天因各种原因或干扰而矢口否认,并谎称记错了或逼供所至。因法律规定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使稽查陷入困境。5、有了证据死不承认。如我们依法稽查到涉税违法嫌疑人的账外销售的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后,在询问时嫌疑人死不承认是账外销售记录,辩称是借入资金。又如我们在稽查嵊州市两企业虚开(收受)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起初在询问中两违法嫌疑人时死不承认其事实。后在海盐公安人员的配合下,在人证物证面前,及公安人员要对其异地拘留时,才不得不承认其违法事实。在现有条件下,要办一只证据确凿、又有价值的案件,因缺乏各种前提条件,其艰辛可想而知。

(六)常规检查与举报案件检查的收集证据的差异。前者在检查中,是办案人员找到了充分的违法证据后,再取证和定案(证据不足的可以不反映在案卷中),若账、证资料上无明显问题,就可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结案:不会出现较大问题。后者是有了线索或举报人已提供的证据后,去搜集、查找线索中的证据和证实举报人已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也是案件的必查内容),相比加大了办案取证难度。一般有三个结果:1、举报真实:2、举报失实;3、找不到证据或找不到可定性充分的违法证据。若是第2、3种结果,办案的复杂性比第1种结果难得多,证据不足的也必须反映在案卷中,并须详细说明或证明其举报中反映的线索和证据无法查实或失实。而这种结论风险极大,若举报人不满意,其后果较难预言。如举报人到处告状,他告状办案人员本人也不知情,知道了也有嘴说不清,就是最后澄清了“人也黄了”。另一方面,在证据质量上难把握、在办案时间上难控制,审理时一不小心就会发现证据不足或不全问题。办案人员心理压力重,归集为:领导关注和时间上的压力;案件质量压力;举报人不满意压力。长期查举报案件,长期在压力下工作,一般人都不愿意干。所以,举报案件对取证有较高的要求,办案人员应经过挑选才可胜任,并适时调任(最好不要设专职查举报案件科室)。

二、税务稽查与刑事侦查取证能力的区别

    税务检查按主体和性质分类,包括征收管理部门的检查、税务稽查和税务司法侦查(本文所指的税务稽查不含税务司法侦查,税务司法侦查从现行法律角度讲已包含在刑事侦查内。本文以下简称稽查和侦查)。现行的稽查是指税务稽查机构的专业检查。是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稽查有完整、规范的检查程序和分工,专业性强,要求水平高,是高标准的税务检查,要求查深、查透。是一项严肃性、专业性的行政执法行为,也是一项经常性的税务监管工作,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

    稽查的权力在新《征管法》中明确:1、检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批准,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另外在对应征或查实的税款、滞纳金等可视情,经批准,可对被查人的资金和财物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侦查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专门调查工作一般包括询问被告人、询问被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强制措施一般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在我国,侦查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侦查。在这里本文对刑事侦查的权力不再进行明细阐述,但实际上上述己阐述了侦查的权力远远大于稽查的权力。

    综上所述,稽查与侦查的取证能力存在较大区别,主要有以下儿点:(1)稽查、侦查权确定了取证能力的差异,侦查权可使办案人员可进入任何场所搜查、收集证据。(2)侦查权有限制人身自由权。可对被查人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对被查人威慑力大,迫使被查人承认违法事实取得言词证据和交出隐藏的原始证据。(3)时间不同,稽查往往是检查以前年度的情况,侦查一般是即时发生的案情。因此从时间差异上而论,一般案件稽查比侦查取证要困难。另因稽查具有监督职能,还需要对所有纳税人进行轮换式的常规检查,因此在办案中受到人力、时间上较大的限制。(4)从取证角度讲稽查和侦查的对象不同。一般的刑事案件侦查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的线索和各种证据(就是死尸也是证据)。而稽查案件被侵害人极大多数为国家的税款,作案隐蔽,稽查前大多数证据在涉税嫌疑人一方手中,若将证据人为毁灭后就难以取得和破案;又因税收信息情报工作不力,不查、无举报就不知情。(5)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不同,侦查人员一般都进过专职学校培训或毕业,侦查破案历代都存在,侦查人员经验丰富,技能高。(6)公安刑侦机构的情报、技术鉴定、监控信息系统、设备、人力、物力优于稽查机构。总之,公安刑侦机构的取证能力远远强于税务稽查机构。三、提高税务稽查取证能力的途径

    综上所述,税务稽查办案人员就在这较差的环境、有限的权力、有限的手段、较差装备(手无寸铁)的条件下,默默无闻、艰辛地开展着稽查取证工作,打击涉税违法分子,为国护税聚税。收集证据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责任。为此笔者建议:

(一)立足现有稽查条件下的建议。税务稽查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采用的方法:1、收集证据要主动、及时,归结是一个“快字”。目前,针对涉税违法人员毁灭证据快,事后取证难的特点。要想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就必须采取“以快制快”的办法,办案人员应当有雷厉风行的作风。2、收集证据要认真、细致,归结是一个“细”字。涉税案件极大多数为跨年度、事后检查,又因涉税违法人员具有一定反稽查手段;若办案人员走马观花,就难以破案。应对涉案人员、涉税资料进行仔细检查、分析、研究,制定稽查方案;抓住蛛丝马迹寻找突破口;根据涉案人员的心理状态,制定询问方案等等获取违法证据。当然要查深查透,在时间上不能过分限止。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归结是一个“实”字。去伪存真、由表及里,有违法行为的证据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按法律法规及制度对证据质量的要求收集、整理。4、收集证据要严格依法依权进行,归结是“合法”二字。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不是采取合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成为案件的有效证据。稽查办案人员在取证中只要用足了稽查的权限和手段,也就尽到了责任。

(二)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1、相对稳定税务稽查队伍。将政治、业务素质好的税务人员充实到稽查队伍;反之将不合格人员调出稽查队伍。2、加大对稽查人员的政治待遇和奖励。对稽查人员(特别是举报案件稽查人员)给予理解和支持;提高工作责任心,发挥其办案积极性,树立钻研和吃苦精神,提高取证质量和办案速度。3、组织税务稽查人员参加、观摩一些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现场,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对搜集证据重要性、规范性的认识。4、在现有税校设置稽查办案取证这一课程,组织稽查人员进行专业轮训,未经专业轮训者不得参与稽查办案。5、走出去,到公安学校让稽查人员接受同类办案取证专业培训,或招收若干名刑侦人员充实到税务稽查队伍。

(三)改善办案基础装备。购置发票检验器、摄像机、录音机、设置专用询问室。在办案稽查中,可对有产品、商品实物,在财务账证资料上无销售和无记载的进行现场笔录和摄像。有了专用询问室,在询问时既有威严、约束感,又可进行录音、摄像。及时取得视听资料和笔录双重证据,又可防止事后翻供和被诬陷为逼供所至。提高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完整性。

(四)迅速组建税务警察队伍。综合运用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手段,提高税务稽查取证能力,有利于及时、有效的侦查和搜集证据,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世界上许多国家早就组建了税务警察队伍,效果极佳。在我国,随经济发展、体制改革和税收管理现状看,组建税务警察队伍是必然趋势宜早不宜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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